债务人转移财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赖某找我借钱做生意,我借给他20万元,借条约定期限6个月。可赖某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对我的还款请求再三推脱。为了逃避债务,赖某将唯一的房产赠与其弟弟。请问赖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我该怎么办?
读者 吴女士
吴女士:
欠债不还恶意拖延,甚至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设立了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你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相吻合,你现在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赖某赠与房产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4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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