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明确居住权登记办法 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
本文转自: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 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办法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方面内容。总则部分明确了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强调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求。首次登记中详细规定了以合同和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具体办理要求,还增加了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并指出已办理查封、预告或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变更登记部分列举了可以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如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或号码、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时。注销登记部分列明了居住权灭失的情形,并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双方或单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要求。此外,办法还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簿填写、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发以及居住权登记信息查询等工作。
《办法》明确,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办法》还提到,试行期间对于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办法》明确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不过,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在满足生活居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个自然人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也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据悉,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新增设了居住权,共计六条条款,明确了居住权的内涵、设立方式、设立要求、登记要求等内容。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普及解读,居住权的有关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21年,自然资源部选取了15个城市,开展居住权登记试点工作,北京市虽未被纳入试点城市,但同步持续开展政策研究。
为解决现实需要,落实司法判决,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草拟了《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在11月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