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随意开车门吗?要命的“开门杀”谁担责?
近日,“天津一儿童遭‘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的消息引发热议,后“天津河西交警”官方账号发布情况通报进行回应。
所谓“开门杀”,即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最终被撞摔倒乃至受伤等情况出现。
天津儿童的不幸遭遇并非第一起“开门杀”案例,不少网友纷纷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也曾见到或遭遇“开门杀”。
那么,遇到“开门杀”,一律都应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吗?被撞受害人是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突发“开门杀”,双方又该如何第一时间保存证据、进行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的解读!
遇到“开门杀”,都应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吗?
律师:应根据过错程度判定责任承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的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在具体事故中,“开门杀”驾驶人不一定是全责,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判定责任承担。通常情况下,汽车驾驶人责任较大,如果驾驶人在开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造成事故,应根据其过错在事故中的作用,判定其责任大小;如果是乘客开车门造成交通事故,则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乘客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由随车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没有监护人的,应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被“开门杀”的受害人是否无须承担责任?
律师:若存在违法行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事故中的被撞的受害人在交通道路上通行时若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其造成本次事故的过错程度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车门已经完全打开,经过的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因为驾驶人分心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碰撞,那么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也要视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开门杀”有可能构成犯罪吗?
律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从刑法角度来看,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区分的话,“开门杀”多数属于过失犯罪。但如果“开门杀”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若事故致他人死亡,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是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而且肇事司机要对肇事结果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开门的行为,它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健康造成威胁,那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突发“开门杀”,双方该如何第一时间保存证据、进行维权?
律师: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不同灵活采取措施
首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交管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其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开门杀”并不难防 文明交通靠大 家
除了解责任认定、学会在突发情况下进行维权外,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的行车、乘车习惯,才能将“开门杀”防患于未然,下面两种较为安全的打开车门方法都可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换一只手,换来大家平安——“荷氏开门”法
所谓“荷氏开门”法,即用离车门最远的那只手开关车门,当我们换成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我们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头部和肩膀就会自然地向外看,有效避免因开车门而发生的事故。
开一道缝,完成主动示警——“两段式开门”法
“两段式开门”是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前提下,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往后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
当然我们也要意识到,对付“开门杀”,仅靠正确的开门方法远远不够,驾驶人、乘客和骑行者都需要增强安全意识,多一分文明出行,少一些交通悲剧。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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